關注數位化企業商業秘密保護

數字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科學技術的創新。5G、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虛擬現實、元宇宙等前沿技術是傳統產業數位化的基石,並促進了對新興產業和產品的研發投入[。數位化轉型已經成為全球經濟發展趨勢,圍繞數字技術、標準、規則、數據的國際競爭日趨激烈,成為決定國家未來發展潛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領域,數字經濟已成為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

在數位化經濟背景下,實體經濟將無一避免的面臨數位化轉型,企業在享受數位化轉型帶來的巨大便利的同時,其面臨的商業秘密侵權風險指數也隨之飆升。

商業秘密日益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資產,相關資訊數據的洩露對於企業的影響巨大,對於數位化企業來說,建立完善的商業秘密管理體系極為重要。

(一)企業的商業秘密管理體系建設的基本內容

1、做好法律風險盡職調查,識別企業商業秘密管理的風險點,劃分企業商業秘密的等級和相應使用權限。

2、針對識別出的風險點,制定一整套制度、流程、協議等控制性檔。

3、確定專人、專崗實現控制性檔的貫徹實施,進行培訓宣貫和執行督導。

4、在體系運行過程中,根據實施的效果持續改進。

(二)數位化企業的商業秘密管理體系建設的關注重點

1、建立防範電子入侵的商業秘密電子載體存儲系統及相應的制度規範。

2、建立商業秘密電子載體分類識別、加密限制、使用權限控制系統及相應的制度規範。

3、建立商業秘密洩露預警和自動應對系統及相應的制度規範。

4、與內部員工系統的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加強企業員工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

5、加強外部合作機構的保密管理,特別是雲存儲服務提供商、軟體服務提供商等能夠接觸到商業秘密的機構,與其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服務協議,約定相關違約責任。

(三)數位化企業應提高內部人員商業秘密保護意識

做好數位化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除了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保密技術手段提升外,也要提高員工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在企業內部形成高度重視商業秘密保護的企業文化。企業可以定期聘請網路安全專家、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專家、數據合規專家等到企業開展講座,進行網路安全技術、商業秘密保護、數據合規相關的宣傳與案例學習,提高企業內部人員的網路安全意識、商業秘密保護意識、數據合規意識等。

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日益完備,結合數位化企業商業秘密侵權的特點,我國對相關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做了大量的修訂和完善,回應了數字經濟對商業秘密保護帶來的新挑戰。

1、修訂和完善商業秘密的民事保護法律制度

首先, 2019年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擴大了商業秘密的範圍,把“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擴展到“等商業資訊”,擴大了商業秘密的外延,將非技術和經營資訊的其他數據資訊也納入其中。其次,對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和類別,新規也作了擴充。此前《反不正當競爭法》把主體界定為“經營者”,2019年的修改就把“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納入了侵犯商業秘密責任主體的範圍。第三,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也做出了拓展,把“電子侵入”這些手段明確地列入了打擊範圍。最後,極大的降低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民事舉證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涉嫌侵權人只要在權利人提供了初步的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就會發生民事舉證責任的轉移,這就給了企業進行商業秘密維權的民事訴訟提供了很多機會。

2、擴大商業秘密犯罪行為的打擊範圍,降低刑事立案門檻

2021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侵犯商業秘密從過去的以數額來定罪的“結果犯”改成了“情節犯”,情節嚴重就可以入罪。特別的,還加入了“電子侵入”不正當的手段。這方面的法條擴展給數位化企業通過刑事路徑保護商業秘密提供了條件。

最高檢和公安部《關於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對《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侵犯商業秘密罪進行了立案追訴的擴大性解釋,相應地降低了立案的門檻。同時,該決定對造成損失的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也做出了擴展性規定,比如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還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的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對於其他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侵權造成銷售數額、銷售利潤的損失以及違反約定對銷售利潤造成的相應損失等確定。同時,決定還將商業秘密權利人恢復電腦資訊系統安全或者其他系統安全支出的補救費用也計入侵犯商業秘密權利造成的損失中。上述修訂降低了數位化企業通過刑事立案來追究商業秘密犯罪的門檻。

數位化企業商業秘密訴訟的證據認定

1、商業秘密民事和刑事訴訟中證據認定的區別

從價值追求角度看,民事訴訟是私權的對抗,注重的是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強調法律上的真實;而刑事訴訟屬於公權,關注懲罰與教育,保障人權,更加強調客觀真實,我們在做相應的證據轉換、收集和處理時都要關注這一點。對制定標準來講,民事證據只要形成相對的證據優勢,法官就可以采信,對一些沒有直接證據的案件事實,可以推定事實的存在;但是刑事證據一定要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才能夠定罪,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不能成為定罪的根據,這是民事和刑事程式的重要區別。

2、商業秘密民事和刑事訴訟中調查取證責任的比較

民事訴訟中,舉證原則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沒有義務提交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商業秘密訴訟中有專門的民事舉證責任轉移的制度安排。但是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在偵查和公訴機關,當事人和律師也可以收集和提交證據,但是沒有義務自證其罪。偵查機關不僅要找有罪的證據,還要找量刑相關的證據,甚至是無罪的證據,偵查機關不能忽略對認定有罪不利的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通常情況下沒有提交對自己不利證據的義務,但是對刑事訴訟來講所有的證據都要進行收集,不管是有罪的還是無罪的。故而,當事人應當注意民事和刑事程式在證據提交方面存在的區別。

3、商業秘密民事和刑事裁判的既判力

最高法《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了“對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刑事訴訟程式中形成的證據,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最高法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也規定了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是無需舉證證明的,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在先判決的預決效力採取免證事實的機制,也就是說生效判決僅對於事實認定有預決效力,並且,在先的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判決證明力較民訴法的推定事實證明力更大。與在先刑事判決確認的事實在民事訴訟程式中具有免證事實的證據效力不同,在刑事程式中,在先民事判決不具有免證事實的效力,只能作為一種刑事證據,仍需按照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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